判定抄袭有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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