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

如题所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当事人可以与村委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村民可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如果侵害到个人合法权益的,也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做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我国民事证据法认为单位具有同一般自然人一样的作证资格,这在各国证据法中是独有的。法律承认了单位的证人资格,村委会也是单位性质,只要其主要负责人或村委会委托之人能够代表村委会出庭接受质询或者有法定不出庭的事由,便符合证据的可采性,可以作为证人证言,至于是否具有可信性,则应根据庭审质证情况进行审查后加以确定。
村委会证明的可信性判断:
1、第一种村委会证明从证据可采性的角度看,它是书证,至于是否系合格的书证、是否具有证据的可信性,则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在待证事实发生的过程当中产生;村委会有该项职能参与到这个事实过程当中,方能够以村委会名义做出书面记载;该书面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不添加记录者的主观意思,这必然要求证据的形成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村委会的工作过程中有记载。也就是说,只有根据活动当时客观记录所出具的村委会证明才是符合证据可信性的书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第二种村委会证明所涉及的内容是在村委会行使组织管理职能以外的其他事项,与村委会的职责无关,村委会并不参与事实过程中,故不成为书证,至多只能作为证人证言加以审查,因对其性质存在有两种不同观点,其审查标准及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