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案件程序规定

如题所述

1.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交代的适用规定的违法、违规案件,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只有经调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调查取证询问调查笔录,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须绘制现场图。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审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需作出技术鉴定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先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按相关规定赔偿标准,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执行。
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行政机关执法队4日,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审核6日,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8日。审核部门接到提交的案件审批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人员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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