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如题所述

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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