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至于具体 专利 实施情况写什么,这是最关键的,是说明书的重点部分,目的就是对权利要求书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支持,所以在表述上不要跟权利要求书一样了,要尽可能详尽地解释,包括各组成部分的结构和功能实现方式,还有整体的说明,比如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等等。所以具体实施方法没有一个很格式的写法,根据你的发明(实用新型)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撰写,只要在逻辑上清晰,有条理地将产品从整体到部件都说清楚,便于阅读理解,原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照这个说明不需要再附加创造性劳动就能把产品生产出来为准。当然啦,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可以多一些使用“可以”、“或者”这种带有一点点模糊的字眼,不需要像权利要求书那么“确定”。以上是 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回答

法律客观: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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