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没有资质办理加油站许可的,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流程如下
窗口办理
1.申请
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商务窗口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中的所有材料。
2.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向申请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
(1)初审
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委。
(2)终审
市商务委自收到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决定
符合《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委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委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目录
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两份,盖公章):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
2.市商委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预核准文件;
3.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环保、气象、质检、地质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4.加油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协议,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5.加油站的土地产权证明;
6.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应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扩建陆地加油站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上述1、2、4、5、8、9项以及3项中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监、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材料。
水上加油站(船)建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除提交上述1、2、4、6、7、8、9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吨位等相关证书;
2.水上加油站(船)全貌彩照1张。
3.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扩展资料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 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他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