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10-08-26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1、“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2、“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以上三条说明:
1、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报出。
2、投标报价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得修改。
3、招标人与投标人讨论投标价格(即为二次报价)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