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入股所交的土地增值税该哪方交?怎么做会计处理?

以土地入股所交的土地增值税该哪方交?怎么做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 〔 1995 〕 048 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

  因此,对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一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前发生的、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的,不论所投资的土地是否是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均暂免征收;在转让以土地作价入股的股份时,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的、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应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则以土地投资的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并非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仍应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入股所交的土地增值税应该由投资方缴纳,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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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21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税务处理,要区分情况:

    非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税。

    土地增值税都是由土地所有方缴纳的。需要做评估报告,确定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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