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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
1、可以,因为甲与乙已经构成有效合同。而甲卖于丙的行为,违反了该合同,因为古董为不可复制品,具有特殊性,甲不可能在7月20日向乙又交付相同的古董,故甲的行为致使乙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故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2、可以,因为7月20日是合同的履行日,甲不能履行合同,乙就有权要求甲承担责任。
3、乙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签订的目的已经无法达成,继续履行已经没有可能。乙还可以向甲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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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2
(1)能,依据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不太敢确定。不能,因为7月16日,甲虽然将古董出售给丙,虽然造成合约无法继续履行,但未到甲乙双方履行合约期限。
(3)能,因为合约期限已至,双方应当履行各自义务。甲因自身情况造成无法履行义务,乙可以要求赔偿。
(4)乙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后终止合同。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3-12-12
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即使违约了,你又能把他怎么样?
第3个回答  2013-12-12
(1)不能,因为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还未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日期,所以在7月16日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2)能,因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日期是在7月20日,届时,甲不履行义务,乙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3)在7月16日,甲已经将合同标的卖给丙,如果已经完成了交付,那么乙的与甲之间的合同就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行驶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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