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私自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程序该怎么继续?

某厂欠我10万元,该厂法定代表人是甲,该厂因政策原因已经停产,而甲又因中风在家养病,该厂属于名为集体实为个人性质,甲曾以该厂名义和村里签订了2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租期到2020年,甲的儿子乙,以个人名义和某4S店签订了合伙协议,将该处土地出租,现我该怎么办?执行法官说乙又不是被执行人,不能执行乙,而4S店又和乙签订的合同,与被执行人无关,至于合同有效无效,执行法官说他无权处分,现执行僵持,求助,下面我该怎么办?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执行的财产属案外人所有,或者案外人对该财产享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案外人首先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相关书面异议后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异议标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标的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但是不能被处分,如果案外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经法院准许后,也可以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或冻结,但是如果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有错误,致使异议标的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案外人的担保财产。所以,案外人如果想通过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来进行财产转移的话,基本不可行,但如果该异议标的对案外人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后严重影响案外人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予以解除。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此基础上又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仍应当继续执行,如确有错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执行人予以赔偿。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是不停止对异议标的的执行的,如果案外人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后,法院也可以停止对异议标的进行处分,如果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仍应当继续执行。不论是哪一方的请求,如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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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6
首先你有没有做财产保全,如果没有甲可以将该土地出租。如果申请了保全,则适用以下条文: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个回答  2010-08-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3个回答  2010-08-26
首先声明为对合同纠纷不是很熟悉,我的建议只是一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首先乙是以个人身份签订的合伙协议,属于无权利处分人,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该合同无效!申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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