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解答!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外国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公司设立时需要亲自去办理各种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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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外商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外国人的话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行?申请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问题二:公司设立时,此外国人是否需要本人到工商、税务去办理登记手续?或是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去办理,自己不用亲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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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可以找代理人,也可以自己去。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应符合章程规定。章程规定产生方式为股东会选举的,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规定为委派、任命产生的,应注意是几方共同委派、任命,还是单方委派任命。如系几方共同委派或任命产生的,任职文件和免职文件应由几方共同盖章、签字,如果章程规定产生为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则应注意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应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尽管合营法、合作法实施细则规定,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但依据法律适用原则,《公司法》优先,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董事长并不当然就是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合资、合作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依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可视情况要求企业先行报审批机关批准。(《外资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担任的,其免职文件中不仅应表明免除其董事长职务,还应明确被免除的董事长是否还继续担任董事职务。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材料中如果反映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发生变更的,如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改为由经理担任,此时应同时办理章程修正备案。章程中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条款的,应同时对章程进行修改,并同时办理章程修正的备案。

  法定代表人自身改变姓名,而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其姓名改变的证明文件,如法定代表人为境内中国公民的,证明文件应为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如法定代表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或港澳人员的,证明文件应为经公证的更改姓名的证明文件。(我局做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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