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发现被侵害后向驻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案十天后口头通知不予立案要求受害人再去发生地报案,

受害人发现被侵害后向驻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案十天后口头通知不予立案要求受害人再去发生地报案,发生地公安却告知不能再次受案,应由受案派出所公对公移送,到底该怎么办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一般都是采取由犯罪实施地管辖的基本模式。这样有利于案件侦破。


一、犯罪实施地管辖原则:

所谓的 “ 犯罪实施地 ” 指的就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地址,也就是上述问题中所称的案件 “ 发生地 ”。犯罪嫌疑人在哪里实施的犯罪,由哪里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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