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减缓免诉讼费,最高法院有规定

如题所述

免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的条件规定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时,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满足以下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一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是父母向成年子女追索赡养费、未成年子女向父母追索扶养费、还有就是追索抚育金、抚恤金的当事人;三是生活苦难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员;第四种情况具有公益性质,比如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见义勇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案子,在交纳诉讼费用的环节可以申请免交。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兜底条款。
其次,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时可以申请少交一部分。比如一个家庭平时并非生活困难,但是,因为突然遭受自然灾害,都导致暂时的生活苦难,只能接受社会救济,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交纳诉讼费时可以申请减交。此外,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如果当事人减交的比例不应当低于30%。
最后,满足一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比如当事人为了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才起诉至人民法院。再比如因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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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15
国务院对此有规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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