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移交需要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基于请求方独自管辖权的移交。如在内地实施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在犯罪败露后逃往港澳或台湾地区,而后者不存在任何管辖权。或者在香港实施了针对内地法益的侵害行为,而按照香港刑法并不构成犯罪;
二是基于请求方主要管辖权的移交。如犯罪嫌疑人跨法域作案,处于不同法域的地区都有管辖权,其中,根据相应的管辖原则可以认定一方有主要的管辖权。
三是双方都享有管辖权,基于特定的考虑,而未按照管辖权的主次而提出的移交。另外,就是因为移交的困难,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可能会得到发展的基于诉讼移管而发生的替代性移交。在这种可能的移管中也会产生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移交。
由上可知,国内逃犯移交问题主要产生于国内不同法域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但是,我国两岸四地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与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不同,它不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而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扩展资料:
1、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2、移送审查起诉。主要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分析,以确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