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价值如何评估

如题所述

采矿权价值
采矿权的价值评估实质上是基于社会平均生产水平,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作出的价值估算。由于客观上评估对象范围内不同区位的矿石品位、厚度、开采条件等都存在差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对应的生产成本、采选技术指标也不尽相同。但在评估实践中,为了便于操作,对矿石品位、厚度、开采条件等都按其平均值来考虑,即将评估对象范围内的矿体视为均质体来处理,不同区位的矿石质量、品级及生产成本指标也都完全相同。按照这种操作思路,我们可这样理解,就评估对象整体范围而言,不同区位的单位矿石价值是相同的,反映在评估计算期内不同区位的单位可采储量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也应该相同。因此,可以用整合区内的“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这个概念,来表征该整合区内评估对象——矿产资源的禀赋、开采该资源所需的内外部经济技术条件及盈利能力。
以多矿整合的整合扩大区、生产矿山的边角扩大区及新增资源储量为评估对象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就评估对象本身而言,在现实生产中是作为整合区或原矿山的一部分进行整体设计、开采的,而非单独将其作为主体进行开发。按评估应遵循的客观性工作原则,我们认为将整合扩大区、边角扩大区及新增资源储量并入整合区、原矿山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再用其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分割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是目前评估条件下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对这种评估方法我们暂称为“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估算法”。
三、评估方法
将整合扩大区、生产矿山的边角扩大区或新增资源储量为对象的采矿权按其所依附的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作为一个整体。选用适宜的评估方法进行采矿权价值估算,然后求出其单位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值(评估值除以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再用评估对象范围内的可采储量与其相乘,即为评估对象的采矿权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q—评估对象范围内的可采储量;
pp—评估对象所在矿区范围内,其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
四、应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整合区的采矿权评估,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评估方法列述的注意事项即可。
2、在整合区采矿权价值估算中,对非煤矿山评估选用的矿石品位、品级应与评估对象范围的矿石平均品位或矿石品级应相同;对煤矿其原煤的销售价格应按评估对象范围内的煤质,采用当地原煤价格确定。
3、评估对象范围内的设计损失量计算相关图件及汇总表应附在报告附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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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5-27

评估采矿权价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常用的评估方法:

    资源评估法:通过对采矿区域的地质勘探数据、样本分析结果、地质模型等进行评估,计算采矿权所拥有的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质量等进行评估,并结合市场行情和开采技术等因素,对采矿权的价值进行估算。

    市场比较法:通过对比类似采矿权的交易数据和市场行情,确定采矿权的价值。这包括参考类似采矿权的交易价格、合同条件、市场需求等信息,进行市场比较和分析,以确定采矿权的价值。

    收益法:基于采矿权所能产生的收益来评估其价值。通过预测和估计采矿权的产量、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因素,计算未来现金流,并进行现值贴现,得出采矿权的价值。

    成本法:基于获得和开发采矿权所需的成本来评估其价值。通过估算开采成本、勘探成本、建设成本等因素,计算获得和开发采矿权的总成本,并结合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等指标,评估采矿权的价值。

    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资源评估、市场比较、收益和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这涉及对多个因素的权衡和综合分析,以得出更全面和准确的采矿权价值评估结果。

    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应根据采矿权的具体情况、可获取的数据和信息以及评估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采用多种方法的组合,结合实地勘察数据、市场调研、行业分析等进行综合评估,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此外,评估过程中还需考虑相关的法律、合规性和风险因素,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采矿权价值的影响。需要做评估请点头像咨询或联系 正联坤彊第三方评估咨询。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3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指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一系列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的法律文件是勘查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
  (1)依法将探矿权转让获得收益;
  (2)经过勘查工作获得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通过出让地质勘查报告收回勘查投资并获得收益;
  (3)由于探矿权人具有优先获得采矿权的资格,故探矿权人在优先获得采矿权而成为采矿权人后,可以进一步投入资金和技术后进行采矿,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的法律文件是采矿权许可证,其经济意义在于可以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超额投资回报,是一种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专营权。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矿业权评估的三大类方法,具体包括重置成本法、贴现现金流量法、约当投资分成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等。
  矿业权是资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所谓资产,会计上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提供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按存在的形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等;无形资产是指那些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矿业权评估是指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矿业权市场上合法流转的探矿权、采矿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在矿业权市场的经济活动中对矿业权资产用货币形式进行科学评定与估计。其实质是对矿业权内在或潜在价值(表现为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即市场价值)的判断,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产地质信息和市场信息,并且对现在和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所进行的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定义,矿业权评估包含八大主要要素,即评估的主体、客体、评估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评估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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