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假(劣)原料药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如题所述

“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假(劣)原料药生产药品”。按生产假药或者劣药处罚。见《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49条、第74条、第75条。
第48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第49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注释:既然药品生产企业使用假(劣)原料药生产药品,那么生产出来的药品要么是假药,要么是劣药。所以按假(劣)药论处。处罚按《药品管理法》第74条、第75条。情节严重的按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有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假(劣)原料药检验报告和使用假(劣)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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