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大量非招投交易的建设工程,这部分工程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如外商企业、私营企业投资的厂房和装修等工程。这些非招标建设工程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谈判交易、询价交易(常说的“议标”)、单一来源交易(常说的“直接委托”)、自营 (施工单位投资建造自用工程)等方式。
对于这些非招标交易建设工程的管理,基本采取如下程序:首先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项目报建时确定交易方式,如属非招标交易方式,则由建设单位在交易后将有关资料(承包单位资质、承包合同等)送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最后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直接委托型)。种管理方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确保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较好做法。
必须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
一个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还有即国家计委三号令,对上述必须招投标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
如采取自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的情形也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时发包方为了筛选优良的承包单位,通过自行招投标方式以确定承包单位情形下。以这种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论采用何种所谓的招标投标形式,虽然其有类似于招标投标的程序,但由于不需要经过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故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自然也就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这和国外私人投资项目中采用的招投标很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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