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查良镛诉杨治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杨治:
本院受理的原告查良镛诉你方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查良镛诉请本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2、被告一、二、三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4、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 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月十日
http://www.gd.xinhuanet.com/2016-10/11/c_11196948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