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完毕后还能在追加赔偿金额吗

我是3月10号起诉 4月10号开庭, 对方欠我6000, 起诉时我只追加了点通讯费300 没有算上利息,现在我想在追加点利息,比如说在多少要1000,总共是7300元。请问一下我在开庭当天能要的出吗?谢谢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也就是后续的加上,但必须在庭审前提出或者庭审中提出并补缴诉讼费用,没有补缴诉讼费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法律分析
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庭审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时,一些法官便依照该条款的规定,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为由,当庭口头裁定予以驳回。这样不分具体情况,一刀切的处理办法,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并不绝对禁止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证据规定》的上述规定,立法精神在于固定诉讼请求,提高审判效率,但法官不能因此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诉讼请求的变更一律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告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只是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请或反诉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就对新增加的诉请或反诉作出处理,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看,当事人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同时不受举证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均可以在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就增加的诉讼请求选择调解解决。
二、是否准许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要因情而异。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1、当事人撤回诉讼请求的,除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外,法官应当准许,自无疑义。有疑义的在于原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观点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应对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审查,只要不存在违法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都应予以准许,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或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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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在法院判决前,您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2个回答  2014-04-03
如果是简易程序,可以尝试。
第3个回答  2014-04-03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7-01
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庭审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时,一些法官便依照该条款的规定,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为由,当庭口头裁定予以驳回。这样不分具体情况,一刀切的处理办法,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之嫌。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并不绝对禁止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证据规定》的上述规定,立法精神在于固定诉讼请求,提高审判效率,但法官不能因此不分青红皂白,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诉讼请求的变更一律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告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只是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请或反诉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就对新增加的诉请或反诉作出处理,否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看,当事人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同时不受举证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均可以在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就增加的诉讼请求选择调解解决。
二、是否准许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要因情而异。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变更诉讼请求,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包括但不仅限于:1、当事人撤回诉讼请求的,除损害国家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外,法官应当准许,自无疑义。有疑义的在于原审原告作为被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法院应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观点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应对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审查,只要不存在违法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都应予以准许,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或起诉。2、当事人增加独立的新的诉讼请求,又不属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法官经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3、当事人请求减少诉请数额或减轻对方当事人负担的,法官可以不必要给对方当事人答辩时间,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4、当事人对其起诉时提出的利息,请求增加诉讼期间的利息,由于当事人请求保护的债权本金存在利息计算,且利息又依附于债权本金,对诉讼期间新出现的利息部分不应视为超出原诉讼请求。5、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仅是计算标准变化所导致的诉讼标的金额上的增减,且不涉及证据的重新收集,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当庭答辩,不必重新确定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法官可以对调整的诉讼请求直接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6、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官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理解有误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认识不当的,应当向当事人明确说明法院认定的结论和理由、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后,需要另行提供证据的,法官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不需要另行提供证据的,迳行作出判决。
举证期限届满后是否准许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实质上是关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提高法院审判效率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对此,笔者旗帜鲜明地表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优先得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则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申请的,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如果准许的,应据实确定是否需重新确定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或举证期。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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