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三章   采血、供血与输血

如题所述

贵州省献血条例的第三章规定了采血、供血与输血的相关事宜。首先,第十六条规定,临床用血的采集和提供必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血站承担,这些血站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运营,它们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政府应支持血站建设,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


血站有责任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且便捷的环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和供血活动,以保障献血过程的规范性。第十八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进行免费的国家规定标准健康检查,只有体检合格者才能进行采血,采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之间需间隔至少6个月,以防止过度采集。


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由具备资格的医务人员执行,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必须销毁,以确保献血者的健康。采集的血液需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测,确保血液质量,不合格的血液严禁向医疗机构提供。


临床用血的标签、包装、储存和运输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根据临床需要合理储存,并推行成分输血,同时鼓励患者自体储血,避免血液的浪费和滥用。


在应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特定规定,并对血液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采血和用血安全。最后,医疗机构在使用临床用血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血液于临床治疗。


扩展资料

《贵州省献血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本条例的制定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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