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的协调发展,合理有效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及有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是指通过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综合该地区交通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而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

  (二)用地性质变更,调整为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

  (三)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的;

  (四)道路路网依法进行重大修改的;

  (五)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交通影响分析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分析。

  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有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 交通影响分析主要研究目标应当包括:

  (一)从交通角度对建设项目选址做出评估;

  (二)以可接受的服务水平为标准,拟定建设项目被允许的最大开发强度建议;

  (三)从交通角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

  (四)给出接受建设项目实施的外部前提条件。

  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专业机构应当出具《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设施评价及布局;

  (二)交通承载力分析;

  (三)用地布局、用地开发强度等用地分析。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交通影响分析会议或者《交通影响分析意见书》的意见,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或者修改内容,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第九条 下列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计容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设项目和商业服务业项目,包括商业、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办公等;计容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建设项目;

  (二)城市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航空客货站场、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港口码头、加油站、大型公交枢纽、汽车动力补充站、轨道交通设施等;

  (三)建筑规模小于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需要在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四周一百米范围内或者城市快速路两侧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建设项目的改建、扩建;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对适用的交通设施设置标准或者规范指标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设计方案形成时同步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和专项论证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已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开发强度、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上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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