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好的不动产不是子女代签的可以撤销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撤销。不动产登记机构已依法履行合理审慎的审核义务,即使登记申请中的部分材料非当事人本人签字,但赋权性的初始登记并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撤销之必要。并且有真实案例。
案例介绍:2016年7月16日,原告葛某某、骆某某与第三人陈某某签订协议,约定葛某某、骆某某将坐落于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旧村改造的36平方米安置面积转让给陈某某,转让款为65万元。2020年4月9日,第三人在申请材料上代签了原告名字并以原告名义共同向被告所在市的自规局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2020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及各第三人颁发了不动产权证。后原告以不动产登记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不动产权证。
裁判结果: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不动产登记时,已经提交了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报告、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农村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审核表、农村住房有偿使用合同、收款收据、授权委托书、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被告据此作出案涉登记行为,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虽现有事实表明,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中二原告名字并非二原告本人所写,但案涉登记系初始登记,属于赋权行为,并不损害二原告的利益,上述存在的问题不足以导致被告作出的案涉不动产权证被撤销,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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