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兽处罚

如题所述

处以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兽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明知从事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无证收购、运输或不符合许可条件收购运输生鲜乳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有关机关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包括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九 条第五款项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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