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牌买卖纠纷如何解决

如题所述

协议买卖京牌,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和车主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就去法院起诉,按照过往的判决情况来看会判定各自归还,对方还你车牌或连车带牌,你还给对方租金。
在京牌非法交易中,买标者存在四大风险:
风险一:合同无效风险。租赁、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后,如果一方反悔,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判合同无效的概率极大。因为租赁、买卖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也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该类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二:问题中介风险。在京牌买卖、租赁过程中,有一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完成的,中介是否靠谱、指标来源是否可靠均不可控,如果买到问题指标,那么涉诉风险极大。实践中,部分中介为了追求利益,往往会隐瞒指标的问题,且部分二手车市场中介常会将“问题二手车”及指标一并出售,但是指标所有人并不知情。如果买到假车牌使用,除了损失购买车牌的费用,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风险三:合同违约及续签风险。还有人对京牌指标转让采取背户买断方式,即一次性买断一定时间的使用权,一般是20年或终身(车辆依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不论是将京牌背户买断,还是租赁京牌,买标者都面临卖标者违约的风险。特别是京牌租赁,租赁期一般为一年,卖标者为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在续签合同时坐地起价。为了防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京牌买卖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买标者为了继续使用指标,不得不接受卖标者提高价格。
风险四:财产被抵押、出售、查封等风险。通常情况下,京牌指标不能过户,不论是买卖还是租赁车牌,买标者的车辆都将被登记在卖标者名下。如果卖标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抵押,都将给买标者带来财产损失。另外,如果卖标者成为被执行人,法院会根据登记情况查封登记在卖标者名下的车辆,即便买标者就此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也无法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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