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庭审流程

刑事审判庭审流程

法律分析:
庭审流程是:1、开庭。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5、评议和宣判。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庭审流程: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之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是进行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顺序:(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然后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顺序:(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后法官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由法官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衍生问题:
刑事审判特征是什么?
刑事审判是解决涉嫌犯罪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刑法上的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法官也具有独立性
3.中立性。这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
4.职权性。这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6.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7.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
8.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
9.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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