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支护结构施工、基坑挖土、地下室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措施。
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采用封闭式布置,井间距应大于15倍井管直径,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应适当加密;当基坑面积较大、开挖较深时,也可在基坑内设置降水井。
降水井的深度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含水层的埋藏分布和降水井的出水能力确定。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m。
降水井的数量n可按下式计算:
n=1.1Q/q (8.3.3)
式中Q——基坑总涌水量,可按附录F计算;
q——设计单井出水量,可按本规程第8.3.4条计算。
井点出水能力可按36~60m3/d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