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少年男女殴打少女,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犯罪的免死金牌?

海南文昌8名少年男女殴打一名少女,被打者还是初中生,打人者年龄从12-15不等,其中三人因未满16岁仅罚款1000,另外五人未满14岁不予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但现在难道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免死金牌?

突然想起知乎大佬们最常用的一句话:先问是不是

所谓的保护未成年犯罪的真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显然不是,是《刑法》啊,同学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瞎特么分析分析:

不满十四周岁,基本不负刑事责任。

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罪大恶极人神共愤型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的,不论犯罪类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PS:不满十八周岁及怀孕的孕妇,不执行死刑。

所以,保护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就不是人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锅真不是人家的,不要瞎甩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是屡让人垢病的第五十四条,五十四条和刑法第十七条,手拉手,保护了一众坏孩子。但是坏孩子也分两种,一种是他没有行为辩别能力,就是他不知道自己做这件事情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因其无知而无畏,那么我觉得这就跟神经病人一样,该咋咋吧。

还有一种是他知道这是恶,知道自己做这件事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也就是说,他有清晰的行为辩识能力,那么这一种就不应该被保护。因为如果不对他进行制裁,他以后很可能会继续为之,这就是反社会人格啊···,靠他爹妈领回去教育啥的,应该是不太管用了,监禁才是唯一的出路。

但是这种事情在举证上简直难上加难,反正我是想不到好的解决方法。

社会在飞速发展,必然会淘汰一些不适用的法律条款,也必然需要增补新的条款···,相信政府相信党不可能纵容这些未成年人渣继续无知无畏为所欲为。

以上,就酱。

我的大葱呢,我的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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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08

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愈演愈烈、越来越手段残忍?

因为没有后顾之忧,没有犯罪成本,因为犯罪分子不害怕!杀人白杀,强奸白强奸,烧人白烧,抓住了也免于处罚,犯罪分子何惧之有?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犯罪分子明目张胆地说:“我是未成年人,警察不会抓我的!”他们知道自己是法律的VIP金牌会员,享受优惠、免费,所以才肆无忌惮、胆大妄为

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20多年前制定的,已经与当今社会严重脱节,不符合现代人的特点。现在的孩子普遍早熟、发育较早,十二三岁就骨骼强壮、思想成熟。

现在的十二三岁的孩子,会打“杀人如麻”的网络游戏,会上网表达政见,敢开摩托车兜风,甚至会谈恋爱,该懂的都懂了,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第2个回答  2018-10-08

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因而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是做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后果,根据治安处罚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出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送少管所帮忙管教。

也就是说,我并不是给你判刑,但是也有权把你关押到少管所进行管教。虽然有所照顾,但并不是完全的放纵。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14周岁的人,心智还不成熟,脑子还不是很灵光,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并没有清醒的意识。总的来说就是,“我加孩子还小,他懂啥啊?”,所以给予一些照顾。

但是真的呵呵了,能去欺凌别人的,有那么多层出不穷的欺凌招数的人,哪个是心智不成熟的,都知道拉帮结伙的去打人还不成熟吗?心都变黑了。

对于8名少年男女殴打少女我,理智的理解可以是这样的,虽然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很多学生因为校园欺凌造成严重的心理疾病,影响一生,但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并没有将校园欺凌事件单独拿出来做补充说明。

所以这个事件归根结底看未成年人打人事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因为未满14周岁属于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范围,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虽然事件恶劣,但是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对于越来越多的校园欺凌事件,越来越多的未满14岁的所谓的“孩子”拿出比大人更“成熟”更龌龊的手段,对付同龄人,对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心智未成熟的孩子,被折磨和羞辱,在成长的道路上留下补课泯灭的阴影,甚至成很多不可挽回的后果。

对于这样的现象中国的法律法规应该在这片空白上做些什么了。比如现在网络已经不是法外之地了,那这样的校园欺凌是不是也可以不再逍遥法外?给予比少教所管教更严格的惩罚。

也让这样嚣张的未成年有所忌惮,有所顾虑,也让那些放纵自己儿女欺凌他人的父母多一些警醒。

第3个回答  2018-10-08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本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权益的,但是并不应该成为对坏孩子的一种不正当的庇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的是保护安全。在犯错的情况下不应该有任何机会能够使他们逃脱法律及相关的机构的惩治。

如果是单纯的男孩子之间的较量的话,那就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教育及惩处即可。但是对于海南文昌8名少年围打一个少女这是及其不合适的。

从法律上讲他们这是在触犯法律法规,从伦理道德上来讲,他们这是对于女性的不尊重。

由于年龄的问题,他们其中三人因未满16岁罚款1600其余5人因未满14岁不予处罚。对此只能说难以接受,为什么他们犯了错误,但是却不受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的应该是保护受伤害的孩子们的利益和权利。不能因为年龄未达到所以不予处罚,如若这般,是否会有更多的人知法犯法,正所谓:法外人情便是如此。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犯罪少年的免死金牌。错了就应该接受惩罚,这是恒古不变的道理,这个与年龄大小是没有什么必要联系的。

第4个回答  2018-10-08

在某种程度上讲,这是思想的腐败。

小升初的时候,我常常听我身边的朋友讲,他们父母告诉他们,在学校,有谁敢欺负你,就把凳子腿朝那人抡去,咣咣,往头上砸。不要害怕出事,不要担心死人,反正还是未成年,不会蹲监狱。这就是思想的腐败,坏就坏在了根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万能的,也不是用来助长孩子暴力倾向的“法律武器”。

但绝大多数的家长在教育孩子的时候,还是比较理智的,都不会这么激进,这么极端。从来都是,在学校受欺负了,不要害怕,去告诉你的班主任,代课老师,让老师帮你解决。



《未成年人保护法》绝对不会是免死金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会是一句空话。虽然因为未成年的年幼无知,法律给予了一些保护,但也是有底线的。比如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则在特殊案件中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的宽容不是纵容,而是一种感化,一次教育,一份责任。



法律不希望祖国的花朵因为误入歧途,而失去迷途知返的权利。法律愿意给未成年一次机会,让他们堂堂正正做人,堂堂正正处事。但绝对没有给未成年一块免死金牌,不能也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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