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与军队职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与地方行政级别并无直接对应关系,而军队职务与地方行政级别才有对应关系。
大区级、四总部、军委委员级大体上可以对应地方国务委员级别。军委副主席对应副总理。但是,由于军队的等级为15级,地方为10等13级。所以,大区级、三总部、军委级对应地方级别是略微显得有些不完全对等。
军校学员毕业担任军官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定级授衔。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5月12日)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1.正战区级,或上将:正省部级。
2.副战区级,或中将:副省部级。
3.正军级,或少将:正厅级(中管)。
4.副军级:正厅级,一级巡视员。
5.正师级,或大校:副厅级,二级巡视员。
6.副师级:正处级(一级调研员)。
7.正团级:正处级,二级调研员。
8.副团级:副处级,四级调研员。
9.正营级:正科级,二级主任科员。
10.副营级:副科级,四级主任科员。
11.正连级:正股级,一级科员。
12.副连级:副股级,一级科员。
13.排级:二级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