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非居民划分标准

如题所述

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标准是:
1、认定标准不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征税范围不同。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界定不同。作此界定的主要意义在于正确并且口径统一地反映各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根据这一界定,只有发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经济交易才是国际经济交易;
4、在外汇管制法规中区别外汇持有者身份不同。一般而言,由于居民的外汇收支涉及居住国的国际收支问题,外管局对之管制较严。由于非居民的外汇收支与居住国的国际收支无涉,外管局对之管制较松。
法律依据: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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