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要求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乳制品的标签需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加工企业的标签规范需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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