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得收取电梯费

如题所述

是的,民法典关于电梯费收取的规定如下:按家庭人数收费:每人每月最高10元。按建筑面积收费: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3元;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电梯: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多层、小高层、非住宅类电梯: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企业自筹资金改造电梯住宅楼:可按双方协商议定的标准签订协议并收费;住宅改变用途或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可与业主协商议定电梯收费标准。
另外,要说明的是,电梯费用是按单元、楼层、户数来计算的。对一楼业主不收取电梯费用,从二层起价,相对来说楼层高缴纳的电梯费用也相应由比例高一些的。
电梯的维修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如果物业另外收费属于违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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