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流程如下:
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将跟个人签订的留用协议到参保地养老行政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无用人单位的,个人可以到最后缴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延长缴费手续,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材料
一、提前退休办理材料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2、特殊工种退休公示表
3、退休申请(本人签字)
4、职工档案
5、在非管理岗位的女职工还需:1劳动合同书;2岗位协议
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经备案确认的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材料
7、外埠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8、承诺书
二、正常退休办理材料
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2、退休申请(本人签字)
3、职工档案
4、外埠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5、按非管理岗位退休的女职工还需:劳动合同书;岗位协议
6、承诺书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现场进度查询途径: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法律依据: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
(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