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刷信用卡不还,会有什么结果呢?

如题所述

有很多人刷信用卡不还,会有什么结果呢?

信用卡是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和工具,有些人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毫无节制,且不及时还款,形成了恶意透支的情况。

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的案例并不鲜见,对于这种行为,持卡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定义

首先,我们要明确怎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的犯罪行为。

主要界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界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信用卡透支的主观目的是不是“非法占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另外,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信用卡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的,最高可判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也会对个人信用产生污点。即使欠款人被判刑坐牢了,也不会免除其对银行信用卡的偿还责任。

请问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一张5万以上,还是多个银行多张信用卡的累计5万以上会判刑?

会判刑。

2018年12月1日“两高”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有了新解释,将原有的1万元最低量刑标准改为5万元,这意味着当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足5万元时不构成信用卡,换句通俗的话说,只要信用卡透支不足5万元将免于刑事处罚。

但这里面有一个核心点是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足5万元是指单张信用卡还是多张信用卡总和,小编也查询了“两高”新规解释,但没有找到答案,不过前几天看到一个案例,大致如下:

王某2014年办理某银行信用卡,之前一直都是正常还款,可是自2017年以来,多次未还款,甚至还更换了住址和电话号码,于是银行至当地,经过一审后,认定王某涉嫌信用卡,判刑1年6个月,王某不服上诉,二院开庭审理后。

认为王某并没有构成信用卡,二院给出的解释是王某恶意透支额不足5万元,驳回一审判决,无罪释放,而二院审判时间正好是"新规"后。比如欠款正好5万元,只要还1块钱就够了,这就没达到量刑标准,殊不知,“两高”之所以没解释单卡还是多卡恶意透支不满5万元标准。

很大可能是给自己留有空间,通俗的讲就是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对那些有着明显恶意套用信用卡的不法分子,这个解释估计就不管用了。而大部分用户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只是欠款过多后无力偿还,对新规出来后,也给了这部分人一个还款的机会,不会轻易判刑。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例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7刑终60号

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友良,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私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抓获羁押,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彭旺明,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友良犯信用卡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7)鄂0704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友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友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月,被告人李友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办理为52×××0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的牡丹贷记卡一张。2014年4月,李友良申请将上述信用卡额度上调至人民币30万元。至2016年6月25日止,李友良经多次刷卡消费、还款,后经银行催收人员通过电话、短信、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向李友良进行催款,同年7月,李友良采取改变联系方式、外出逃匿的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止到2016年11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2.2036万元尚未归还。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李友良在汉口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9日,李友良的家属代为偿还上述全部逾期本息。原判认定的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羁押证明、报案材料、涉案信用卡流水明细、涉案信用卡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照片记录、短信催收记录、信用卡申办及额度调整材料等书证;证人贾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李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罪。李友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退还逾期本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友良犯信用卡罪,判处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友良上诉辩称,我的信用卡是可以分期还款的,由于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信用卡借款,但一直在努力还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是恶意透支,不构成信用卡罪。辩护人彭旺明辩护提出,李友良在信用卡限定额度内透支,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用于挥霍或者其他非法活动,不是恶意透支;因其经营的企业出现特殊困难,造成信用卡透支额未归还,企业有资产不可能逃避欠款,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上诉人李友良持工行银行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案发前尚欠人民币12.2036万元未归还的事实清楚。有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金额情况说明、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牡丹卡账户信息、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及挂号信函收据、上门张贴催收通知单的照片记录、短信催收记录、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信用额度调整申请书及审核材料,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李友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贾某(工商银行卡部工作人员)的证言;李友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宣读、出示并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罪。依照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李友良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关于其行为不是恶意透支,没有非法占有为目故意等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友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剑波

审判员: 徐钰城

审判员: 明延发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丹

9家银行信用卡共欠款17万,现在无力还款,最终会有什么结果,如果坐牢要坐几年?

欠款17万,已经可以构成罪了,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男子办信用卡还债 无力偿还造成恶意透支涉嫌

中新网重庆8月14日电(孙寒敏)男子找朋友借钱跑货运,持续亏钱无力偿还债务,朋友提出办信用卡以此还债,最终无力偿还造成恶意透支银行报警。14日,记者从重庆渝北区警方获悉,何某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今年3月,何某找朋友王某借8万元买货车跑货运,后货运一直亏钱无力偿还债务,王某遂提出让何某办信用卡给自己使用,直至从信用卡内取出8万元还清债务。

据介绍,王某从该信用卡共透支消费29936元,到期后何某却一直没归还该笔欠款,银行多次催促未果报警,称王某3个月后不归还欠款,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涉嫌信用卡。

接警后,民警立即将何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讯问,何某对其涉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何某借钱买货车跑货运,但买车后一直亏钱,无法支付债务,王某提出让何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信用卡,后给王某使用,直至其从信用卡内取出8万元把账还清。

期间二人协议,信用卡使用期间,由何某每月到期归还信用卡内透支的钱。为解燃眉之急,何某当时同意了此办法。

据何某交代,自己找到一办信用卡的中介公司,让其帮忙提供一份假的收入证明,欲办理30000元额度的信用卡。后代办人与何某一同前往银行填表,何某亲自签字,同时提供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一月后,何某拿到新办好的信用卡。

另据交代,何某拿到卡后一直由王某使用,由于何某无还款能力,王某多次消费后何某并没有及时还款,本金加利息越滚越多,银行多次催收后何某最终不堪其烦,于是便更换了电话号码。

何某以为,换了电话银行就“查无此人”了,殊不知银行已报案。

据悉,何某到案后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目前,何某已被取保候审。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男子办信用卡还债 无力偿还造成恶意透支涉嫌

有没有信用卡不还坐牢的案例

信用卡不还属于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罪。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因此,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审理了一起信用卡透支不还钱案件,持卡人王某透支消费逾期不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罪,一审判处王某6个月缓刑1年。

2006年8月,22岁的北京市民王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随后的两个月里,王某拿着信用卡在北京电器城里多次刷卡消费,共计透支5100余元。当王某准备还款时,却突然失去工作。“当时就是觉得透支了信用卡没什么要紧的,等什么时候有了工作,手头有钱了再还。”王某在接受法庭审判时说。正是抱着这种心理,王某对随后银行的多次催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银行向警方报了案,警方以涉嫌信用卡罪将王某抓获并被依法判处6个月缓刑1年。

恶意透支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例

法律依据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六条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 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 的;(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信用卡判例图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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