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为何要受限制如何限制

如题所述

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如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是进行政治活动的基础。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出于某种原因,对基本权利主体的活动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等条件恢复时再准予行使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 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权力权限区别:
一种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
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权限是指为了保证职责的有效履行,任职者必须具备的,对某事项进行决策的范围和程度。
综上所述,公民基本权利为宪法所保障、为国家公权所积极维护,但其地位的至高性并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政实践亦表明,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与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相伴而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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