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审监庭: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五个疑难问题研究

如题所述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五个疑难问题研究

一、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未上诉且二审未改判的裁判申请再审的问题

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当事人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待一审裁判生效后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以及部分当事人在一审裁判生效后,二审裁判未改判的情况下,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的情况。这涉及到常规救济程序与特别救济程序的衔接,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与处理方式,是再审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倾向性意见:课题组认为,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立法意图与司法实践趋势考虑,针对一审生效裁判、未上诉且二审未改判的裁判申请再审,应予以受理审查,并对当事人的再审事由进行具体分析,而非仅因应上诉而未上诉就否定再审事由。

第一,保护当事人诉权: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限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类型,故当事人针对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并不违反法律。

第二,立法意图与实践: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立法机关认为修改目的为解决“申诉难”,增加过多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会偏离初衷。2012年修改中,考虑到再审程序的完善,提出了再审补充性原理,但未采纳有关应上诉而未上诉的限制性条款。

第三,最高法院与检察院观点:检察机关已改变观点,对于当事人针对一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再仅因应上诉而未上诉即否定其再审事由,而是进行具体分析。

二、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生效裁判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

法律问题:案件审理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对“再审裁判”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影响了再审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区分。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其性质与再审裁判是否一致,影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倾向性意见:在全面考虑审判监督程序特征后,课题组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不属于再审裁判,当事人可以对此类裁判申请再审。

第一,再审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区别在于生效裁判的存在与制约,再审发回重审后,原生效裁判已被撤销,重审案件属于普通诉讼。

第二,重审案件的审理不需受原裁判的约束,重审结果可能与原审一致,但不能维持原判,需重新作出判项。

第三,发回重审并非再审审理的延续,重审案件与原审案件性质不同,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

法律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为六个月,起算点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日。确定期间起算点的关键在于判决、裁定生效时间的界定,特别是针对二审裁判,探讨申请再审期间起算点的确定。

倾向性意见:二审裁判在送达某一方当事人时即对该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之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即应知悉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并据此作出是否申请再审的决定。申请再审期应从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计算。

四、应否允许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问题

法律问题:在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有时会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允许申请律师调查令,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倾向性意见:为规范再审审查阶段的律师调查令工作,应建构“申请—审查—调取”的调查令机制流程。律师申请应限定条件,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最后由律师持令进行调查取证。

五、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应否审查的问题

法律问题:再审审查中,当事人提出的在原审中未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课题组倾向于应予审查,理由包括再审程序的公平正义定位、参照二审程序处理方法、法院可以新理由评判原审判决、以及再审审理范围的考量。将新主张纳入审查范围符合立法精神。

综上所述,对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中的五个疑难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提出了相关研究意见,旨在提供更明确、合理的处理标准与程序,以保护当事人诉权、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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