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兼职人员有补偿吗

如题所述

单位在辞退兼职人员的时候是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的,因为用人单位和兼职之间建立的这种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当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随地的终止这种用工关系。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比较灵活的。
一、单位辞退兼职人员有补偿吗?
1、单位辞退兼职人员是没有补偿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关系的特点
1、用工时间短,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用人单位同事建立多个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一般劳动合同中,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合同形式灵活,可以订立书面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强行性法规,具有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作用。
虽然单位在辞退兼职人员的时候,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但是同样的道理,用人单位也不能要求非全日制员工在离职的时候还得提前一个月就打招呼,如果有这样不平等的条约,那就不能按照兼职来对待,因为只有正式员工离职,才需要提前30天交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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