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监督的七种方式

如题所述

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如下: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罢免和撤职;询问和质询;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能拘泥于某一种监督手段,单一的监督手段具有一定局限性。要因地制宜运用各种监督手段,以提高监督的深度和力度。

在审议和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中时,可与询问相结合,在监督落实审议意见时,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特定情况下可启用质行、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刚性监督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

纪检监察责任包括的内容:

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行禁止情况;

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_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重点是监督干部品德是否高尚,能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和省、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平时的言行举止是否与身份相符;是否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家庭、邻里是否和睦;

是否从严规范自身行为,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交际圈”能否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重自警,慎微慎独。

工作能力,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

是否积极进取,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是否及时转变角色,适应岗位;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统筹规划能力、掌控实施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统揽全局的能力,是否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是否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班子团结;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是否坚持集体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并接受群众监督;

是否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并在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切实解决干部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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