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

如题所述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公共场所及设施的容貌管理,以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有序。


首先,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活动或设置设施。如需占用,需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申请书和拟设位置平面图,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活动或设施设置需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保持场地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


其次,第十七条针对集贸市场,要求经营者在指定时间和范围内经营,同时保持市场环境整洁和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范围摆卖商品,不得影响街道秩序和环境。


第十九条强调公共建筑等新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设施是必备的,且停车场所需设有清晰界限和标志,车辆停放需有序,禁止在公共场所展示预售车辆。


第二十条强调机动车辆在市区内行驶时,必须保持车体整洁,破损、污渍或标识不全的车辆不得上路。


最后,第二十一条要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需符合设置规范,保持安全、整洁和完好,一旦出现破损或功能丧失,应及时维修或清除。


至于城市公共水域,第二十二条规定水面需保持清洁,岸坡设施需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违章建筑和垃圾,船只及码头也要保持容貌整洁,严禁废弃物排入水体。


扩展资料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经2011年8月30日抚顺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户外广告、标志容貌管理,景观灯饰容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3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4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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