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划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4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依据其详尽的规划,旨在全面保护、合理开发和科学管理。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批准的规划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石,它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规划的编制过程严谨而有序。第十八条规定,规划需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由地方政府领导下的城乡建设部门或风景区管理机构与相关如文物、环保、旅游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由技术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


规划的编制首先要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多学科综合考察,收集详尽的基础资料。这些资料由规划单位负责收集并不断完善,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规划应遵循一系列原则,如保护自然遗产、维护生态平衡,避免过度人工干预,以及实事求是地处理各种关系。


规划范围的划定需兼顾景观完整、自然风貌保护和管理需求。外围区域则需划定保护地带,保持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具体环境要求由管理机构提出,地方行政机关执行。规划的审批程序包括市、县级、省级和国家级的不同层级,详细规定在附件中。


一旦规划获得批准,必须严格遵守,任何改动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政府批准,以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扩展资料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该实施办法自1987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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