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危废处罚标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6
一、停建罚款:依据新环保法第61条,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将面临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要求恢复原状。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的责任人和直接参与者还可能被公安机关依照第63条规定处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根据新环保法第25条,违反排放污染物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若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查封扣押适用于六种情形,包括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等。
三、按日计罚: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在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制度在国外环境立法中被广泛采用,以提高违法成本,增强处罚的威慑力。适用行为包括未批先建项目、超标排污等。
四、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新环保法第60条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能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
五、行政拘留:新环保法增加了行政拘留作为处罚手段。环保部门可以将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以加重处罚。
六、刑事责任:新环保法第69条规定,违反法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涉及环境污染的罪行可能被判刑,并处以罚金。环保监管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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