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业绩预告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共发布了十五条预告规定,可分为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深交所创业板这四个人板块。

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

(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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