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拆迁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黄务街道黄务居委会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芝罘区黄务街道黄务居委会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5.3870公顷,建设用地5.387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征收补偿费标准为12万元/亩,通世南路0.1812公顷已按1万元/亩补偿,现需补差价按11万元/亩补偿。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66.942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次拟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卧龙园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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