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多指案件经纪律检查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审查)中或处理后,认为已经涉及到违法犯罪了,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转交转办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则会由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启动司法程序开始追究案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只限于公安局或某一个机构,它包括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所以不能误解就是公安局或检察院的立案侦查。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起诉机关与司法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侦察与社会管理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国家安全机关具有公安机关的性质;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劳改、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司法组织是指律师、公证、仲裁组织。后者虽不是司法机关,却是司法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链条和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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