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财务负责人存在其他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应付相应的民事赔偿或者是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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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具体负有下列责任:
1、编制财务报表、业务活动报告和预测;
2、监督财务细节以确保满足法律要求;
3、监督财务报告和预算的员工;
4、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场趋势,寻找扩张或收购其他公司的机会,
6、帮助管理层做出财务决策。
那么财务负责人怎样解除?
财务负责人怎么解除
“进入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界面,选择变更登记,在变更项目税务登记表填写界面选择财务负责人姓名,变更后内容,填写更换的财务负责人信息,填写好之后,点击增加财务负责人身份证、电话、邮箱填写框,同时填写更换后的财务负责人信息,最后提交即可!”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