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的奖项能否作为工程招标评分标准?

如题所述

这个主要针对项目,
如果是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如果是其他项目,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详细可以查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追问

到底有没有明文规定能还是不能?或者说只能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项才可以参与评分???

追答

一般不能,但不排除招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喜好偏差有印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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