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耕地转让合同在法律上生效吗

如题所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是有效的。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合同应无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第37条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
  2、转让与转包、出租、互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方式流转的,无需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是一种审批权,是实质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权利,不经审批不能默示同意,也不能推定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
  二、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
  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正确理解上述的“法定理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41条的规定,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理由一般应包括:
  1、承包方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2、转让合同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
  3、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受让方。
  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合同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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