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10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四个程序。
具体:
(一)立项
立项是决定进行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决国务院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行政事务复杂多变,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这就是立项要解决的问题。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起草
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它是审查和决定程序的基础。
起草工作机构。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可以通过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三)审查
负责审查的机构是国务院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的审查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符合起草要求;(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决定与公布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1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