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依法裁定不予核准,可谓“刀下留人”,说明原生效判决在认定事实等实体问题或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违法,因此发回重审,让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2、发回重审后,原生效判决被打回原形,一审法院需要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被告人再次被判处死刑,那么仍需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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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6
根据《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该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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