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榨骗案件

如题所述

金融骗贷案件呈现的主要特征:
  一是欺骗情节。其实质是嫌疑人在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虚假手段掩饰真实的资产和经营情况,从而达到骗取贷款或者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二是给贷款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损失的直接表现形式就是贷款划入不良形态,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贷款形态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形态,前两类为正常,后三类为不良。贷款划入不良,即面临损失。按照司法解释,损失的标志是已经作为不良债权进行了拍卖,或者债权所有人发生了转移。
  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四是贷款诈骗罪是刑法的旧条款;骗取贷款罪2006年刑法修正时补充的条款,只适用于2006年6月29日以后发生的案例,贷款诈骗罪不存在这个限制。
  五是贷款人的多样性和贷款形式的多样化。贷款既包括银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贷款形式既有传统意义上的贷款、也有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六是骗取贷款罪强调破坏金融秩序,是一种情节罪;贷款诈骗罪强调诈骗贷款,注重结果。贷款诈骗罪突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际审计中这点很难取证,只能用借款人贷款后挥霍、转移、隐藏贷款资金等行为来反证动机,因此审计实际查证的案例很少;骗取贷款罪没有强调这点,也就是骗取贷款罪中的贷款动机也包括想利用贷款搞经营,但客观造成了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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