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正常正常离职生活补助申请

如题所述

  关于村干部正常正常离职生活补助申请:
  一、补助对象条件
  享受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的对象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连续担任一般村干部满9年及以上的定工干部;
  2、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现仍健在的);
  3、镇村(街)逐级审查并公示无异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1、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离职后不支持镇村(街)工作,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加越级上访的
  二、补助标准
  1、以担任一般村干部的职务和任职年限为依据,确定年补助标准。凡是年满三届(九年)的定工干部每年补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过760元。
  2、间断任职的,以最长连续任职时间为任职年限,不作累加计算。
  3、连续任正职不足9年的,又担任过其他职务的,按副职累加计算年限。
  4、连续任职8年以下正、副职,未办理养老保险,家庭困难的党员村干部镇党委、政府在党内温暖工程中给予一定的照顾。
  5、补助对象在任职期间已办理村干部养老保险,现领取的养老金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不再享受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不足的可以补齐,但不得重复享受;参加低保的以此类推。
  6、曾经享受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离职村干部,其当时补助抵消后,依据本办法继续享受。
  7、补助对象去世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三、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
  1、生活补助资金每年发放一次,由镇政府统一在次年的春节前打卡发放到位。
  2、一般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由镇、村按1:2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镇财政承担1/3,村级转移支付承担2/3。
  四、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一般离职村干部向所在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任职简历、任职文件或其他机关证明材料。
  2、离职村干部、党员及村民代表评议。村(街)成立一般离职村干部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一般离职村干部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及离职原因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村“两委”组织党员议事会成员、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3、村“两委”初审。评议会议后,结合评议情况,村“两委”会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党委。
  4、镇集中审核。镇成立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党政办和农组办工作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补助对象逐人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5、镇党委政府审批。召开镇党委扩大会议审批,将补助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担任职务、任职年限及享受补助标准等分别在镇村(街)公开栏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公示期间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公布。
  五、相关要求
  1、村(街)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文书是具体责任人,对享受生活补助的人要逐人检查,严格把关,确保补助对象全部符合条件。享受生活补助的一般离职村干部,须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今后,凡违法乱纪以及违反《信访条例》等规定参与串联活动,聚众上访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其生活补助。
  2、精心操作,规范程序。各村(街)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做到“四不准”:即:不准简化程序走捷径;不准随意扩大补助对象和范围;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不准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举报补助对象年龄、职务、任职年限不实等问题,镇党委在接到举报后一个月内,认真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妥善处理。
  3、建立档案,完善资料,以村(街)为单位,将一般离任村干部个人申请、简历、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党员议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民主评议材料、生活补助审批表、一般离任村干部摸底登记表及证明材料分类归档,作为村干部档案管理的内容之一,逐步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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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4
写了申请怎么一直没有消息。农民办个事怎么这难,早上8口上到镇政府等到现在10点连个人都没见到,这就是现实的农民生活
第2个回答  2020-07-30
同样的工作没同样的待遇,好个大中国
第3个回答  2014-12-20
正常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离职村干部关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凝聚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强大合力,根据川组通〔2009〕101号和泸组通〔2009〕1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离职村干部(含社区〈居委会〉,下同)是指经过区委组织部核定在编和核定编制以前,经过组织任命现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村委会文书等常职村干部。
第三条 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的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49年10月1日以来任职满一届(3年)以上且正常离职的;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现仍健在,且户口在龙马潭区的;
(三)无固定工资、退休金等收入来源的;
(四)在职期间非本人自愿放弃等因素没有享受到由财政补贴购买养老保险的;
(五)乡镇街、村(社区)逐级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一)已由财政补贴购买养老保险的;
(二)被撤职、依法罢免或擅离岗位等非正常离职的;
(三)在党员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其他经组织审查认为不符合给予补助条件的。
第五条 已享受低保政策并领取低保金的离职村干部,可自行选择享受低保政策或离职保障政策;已领取一次性离职补助金的,视为已预领相应金额的离职生活补助金。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计算方式
第六条 离职村干部离职时任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每任满一届每人每月补助12元,其他村干部每任满一届每人每月补助10元。
第七条 在任职期间,受区(县)委、区(县)政府表彰的,补助标准在每月标准基础上提高2元;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补助标准在每月标准基础上提高4元;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补助标准在每月标准基础上提高6元。所受表彰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只计最高级别,不得累计。
第八条 任职满三年为一届,任职年限除以三年取整数即为任职届数。对不同时期、不同岗位任职的,任职年限累计,并按其离职时所担任的职务,核定其发放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人申报:符合补助条件的离职村干部,由本人向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及任职文件复印件一式四份。如无任职文件的,要求同时期担任过村常职干部或乡镇机关干部两人以上以及村(居)民三人以上书面证明(村〈居〉委会自留一份印证材料存档)。离职村干部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的时间为准,无身份证的,以其户口薄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村、社区初审:村(社区)“两委”根据申报人填报内容认真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离职时职务及任职年限等。初始名单在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初审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泸州市龙马潭区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申报表》(一式四份),经村(社区)党组织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附带印证资料上报乡镇街党(工)委复审。
第十一条 乡镇街复审:乡镇街党(工)委对申报人上报材料逐一进行核查,确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提出补助标准等。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名单在全乡镇街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离职村干部名单,由乡镇街党(工)委签署意见后,附带印证资料(一式三份)上报区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区审定: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共同审定后,确定离职村干部补助名单及标准并反馈给乡镇街和村、社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村干部离职保障制度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牵头与乡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街建立离职村干部定额补助账户。区财政局根据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定的补助资金,于每年12月20日前划拨到乡镇街账户,由乡镇街在年底时一次性发放给离职村干部。
第十五条 2010年前正常离职村干部补助从2010年11月起实施,以后正常离职的村干部补助从达到规定享受年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十六条 对每年新增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的,严格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核,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定。享受生活补助的离职村干部有违犯法律法规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治安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乡镇街党(工)委调查核实后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查批准,从批准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离职村干部死亡后,各乡镇街要在当月内上报,并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应切实加强对离职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年底集中发放生活补助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2-22
我想写一份村干部离职补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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